ISO1OO12—1《計量檢測設備的質量請求》標準將“校準”界說為:
“在規則條件下,為計量儀器或丈量體系的示值或什物量具或標準物質所代表的值與相對應的被丈量的已知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計量是完成單位、量值牢靠的活動。或許說是以完成單位、量值牢靠為意圖的丈量。 它觸及丈量領域,并按法律規則,對丈量起著輔導、監督。
羅卓尼克溫濕度變送器、密析爾露點儀、維薩拉傳感器等產品都是需要計量的。
徽科特對計量校準意義:
校準---在規則條件下,為丈量儀器或丈量體系所指示的量值,或什物量具或參閱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校準成果既可賦予被丈量以示值,又可示值的修正值,校準還可別的計量特性,如影響量的效果,校準成果可出具“校準證書”或“校準陳述”。
校準的基本請求校準應滿意的基本請求如下:
1)環境條件:校準如在實驗室進行,則環境條件應滿意實驗室請求的溫度、濕度等規則。校準如在現場進行,則環境條件以能滿意外表現場運用的條件為準。
2)儀器:作為校準用的標準儀器其差錯限應是被校表差錯限的1/3~1/10。
3)人 員:校準不同于檢定,進行校準的人員應經有效的查核,并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只要持證人員方可出具校準證書和校準陳述,也只要這種證書和陳述才是被供認的。
比方壓力表校準能夠找本地計量所或許第三方校準單位,如各省市計量院或許本地的第三方校準組織等.... ,條件都得通過本地的計量建標和國家實驗室委頒布的CNAS證書
溫濕度傳感器計量檢定:
檢定和校準的相同點為:都是歸于量值溯源的一種有效合理的辦法和手段,意圖都是完成量值的溯源性。二者的區別為:
1. 檢定是對計量用具的計量特性進行的評定;而校準主要其量值。
2. 檢定要對計量用具做出合格與否的定論;而校準并不判別計量用具的合格與否。
3. 檢定應發檢定證書、加蓋檢定印記或不合格通知書;而校準是發校準證書或校準陳述而且表現示值差錯。
4. 檢定根據檢定規程;而校準根據校準標準/檢定規程。